
一、参保人本人就医结算
方法1(首选方法):参保人出示本人电子医保码,由收费员进行扫码使用医保基金结算。
方法2:收费员直接使用人脸识别系统验证。
方法3:参保人在结算时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特殊门诊证原件,经收费员确认后可使用医保基金结算。
二、参保人委托他人就医结算
方法1(首选方法):受托人必须捆绑电子医保亲情账号,获取电子医保码,出示参保人的电子医保码,由收费员进行扫码使用医保基金结算。
方法2:如受托人无法捆绑电子医保亲情账号,无法出示参保人的电子医保码,需同时出示参保人、受托人的身份证(原件或电子身份证原件)、委托书及特殊门诊证原件,经收费员确认后可使用医保基金结算,否则按自费结算。
三、参保人挂号
参保人线下挂号时必须出示相关身份证件(电子医保码、身份证、医保卡)方可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(报销3元/人次)。
结算流程自2026年7月1日正式执行。
咨询电话:3282099/3221993
医疗保险服务科
2026年6月30日
